关于印度参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》RCEP的部长声明

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参与方的部长,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——文莱达鲁萨兰国、柬埔寨、印度尼
西亚、老挝、马来西亚、缅甸、新西兰、菲律宾、新加坡、泰国、越南,及澳大利亚、中国、日本、韩国、新西兰(以
下简称“RCEP 签署方”),认识到印度无法与 RCEP 签署方在2020 年共同签署 RCEP 协定,以及印度最终作为 RCEP 协定
成员在区域内创造更深入、更广的价值链,造福区域内所有人,并对全球经济发展作出更多贡献的战略重要性,就以下进行确认:
一、根据 RCEP 协定第二十章第九条(加入),协定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印度加入保持开放,

二、在 RCEP 协定签署后的任何时间,当印度向 RCEP协定保管方提交希望加入 RCEP 协定的书面申请,RCEP 签
署方将启动与印度的谈判,并将考虑印度参与 RCEP 谈判的最新状态和此后的任何新发展。

三、在印度加入协定前的任何时间,根据 RCEP 签署方达成一致的条款和条件,印度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RCEP 会
议和 RCEP 签署方举行的经济合作活动。

为表达对印度重新加入 RCEP 协定的强烈意愿,RCEP部长确认上述安排将于 RCEP 协定签署日起有效,直至印度
加入 RCEP 协定。

来源:商务部新闻办公室